Wi2 Wire & Wireless

Public Wi-fi Wi2 300, Wi-Fi solution
Wire and Wireless Co., Ltd.

Wi2 免费Wi-Fi服务使用规约

注意事项

在本服务中,出于保护青少年的观点,对于属于一般社团法人互联网内容安全协会(Internet Contents Safety Association)提供的儿童色情网站清单所列网址的访问以及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合青少年利用的网站等的访问,本公司可能会(采取过滤等方法)予以限制。
此外,为了让有限的通信区域得到更多客户的利用,对于需要大量数据通信的通信方式(例如流式传输、软件下载、文件共享等)或者本公司判断有该可能的通信,本公司可能会予以限制。

第1条(规约的适用)

Wire and Wireless Co.,Ltd.(以下称为“本公司”)关于免费的公众无线LAN服务(“免费Wi-Fi服务”。以下称为“本服务”),针对使用本服务的人员(以下称为“用户”),制定如下使用规约(以下称为“本规约”)。

2. 本公司在因法令法规的修订、社会形势的变化及其他事由而需对本规约进行变更时,可基于民法(明治29年(1896年)法律第89号)第548条之4(格式条款的变更)的规定,对本规约作出变更。

第2条(本服务的申请等)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申请者(以下称为“申请者”)需同意本规约和公众无线LAN服务合同条款(以下称为“合同条款”),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进行本服务的申请后方可使用。申请者同意合同条款后,本服务的使用合同(以下称为“本服务使用合同”)即刻生效。并且,如果申请者是未成年人,视为已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的申请。

第3条(本服务使用的条件)

用户自己负责并承担费用,准备使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设备、软件等。

第4条(本服务的费用)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5条(本服务使用资格的转让限制)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转移基于第2条生效的本服务使用合同所规定的地位,或将基于本服务使用合同的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作为担保。

第6条(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

用户同意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时,一切责任归属于各信息的提供者,以及本公司不是该信息提供的当事人。

第7条(不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内容)

关于第三方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商品、服务及信息,本公司就其完整性、正确性、确实性、有效性等不做任何保证。

2.用户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信息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纷争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通讯使用的限制)

用户有第9条(禁止事项)所列行为时、违反本规约时、未遵循本公司之通知内容时,或经本公司判断为本服务运营所必要时,本公司可实施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针对用户利用特定通讯方式进行的通讯,限制其分配带宽。
•暂停用户对本服务之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2. 对于属于一般社团法人国际网络内容安全协会(Internet Contents Safety Association)为防止儿童色情传播而制作的儿童色情网址清单(指根据该协会制定的儿童色情网址清单提供规约,本公司接受提供的互联网上的连接目的地信息。)上被指定的连接目的地,本公司可能会限制对其访问。
此外,在本服务中,出于保护青少年的观点,对于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合青少年利用的网站等,本公司可能会(采取过滤等方法)限制对其访问。

3. 此外,为了让有限的通信区域得到更多客户的利用,对于需要大量数据通信的通信方式(例如流式传输、软件下载、文件共享等)或者本公司判断有该可能的通信,本公司可能会予以限制。

4. 本公司没有实施本条各项措施的义务,并且用户或第三方因实施或不实施发生任何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9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下列各项行为,如果本公司判断为正在进行下列各项的行为,可能会停止用户本服务的使用。
1. 侵害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著作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性的行为。
2. 侵害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财产或者隐私的行为、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性的行为。
3. 除前款行为之外,使第三方或者本公司蒙受不利或者损害的行为、或者存在其可能性的行为。
4. 诽谤中伤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行为。
5. 违反公序良俗(猥亵、卖淫、暴力、残酷暴行、虐待等)的行为、或者存在其可能性的行为、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6. 犯罪行为、或者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行为、或者存在这些可能性的行为。
7. 无论是否在选举期间内,选举运动或者类似于此的行为。
8. 将本服务本身作为营利目的的行为,如转售、租赁本服务等
9. 开设传销(老鼠会)、或者进行劝诱的行为。
10.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广告、宣传和劝诱等信息、或者发送带有欺诈假冒信息或者令人反感、或者存在其可能性的电子邮件(骚扰邮件)的行为。
11. 妨碍第三方或者本公司接收邮件的行为、或者委托转发连锁邮件或者根据该委托进行转发的行为。
12. 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3. 篡改、删除通过本服务可访问的本公司或者第三方的信息的行为。
14. 通过本服务、或者与本服务相关联地使用或者提供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15. 给第三方或者本公司带来麻烦和不利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服务的行为、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16. 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本服务的人员在相应使用中,在造成严重影响的状态下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7.未经本公司允许,回避本公司所规定的本服务之利用开始所需的手续,使用或令他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8. 其他违反法令、或者存在违反可能性的行为。
19.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合适的行为。

第10条(用户的赔偿责任)

如果因属于前条(禁止事项)的用户行为导致本公司以及第三方发生损害时,用户丧失作为用户的资格,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所有法律责任。

第11条(用户的自我责任)

因使用本服务上传或者下载信息或者文件而蒙受损害或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用户应自己负责进行处理,不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不给本公司带来麻烦。

第12条(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本服务所含一切程序、软件、服务、流程、商标、商号或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其附属技术,其一切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属本公司或其提供者所有。

第13条(著作权)

对于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或者文件,未经权利者的允许,用户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在超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用户个人私人使用的复制范围进行使用。

2. 对于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或者文件,未经权利者的允许,用户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使用或公开。

3.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并产生纷争,用户自己承担费用并负责解决该纷争,同时不得为本公司带来损害。

第14条(个人信息的使用)

关于申请者在进行本服务使用的申请时本公司获知的申请者相关的个人信息、或者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本公司获知的用户相关的个人信息,按照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公正处理。并且,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为附件规定内容。

隐私政策 http://wi2.co.jp/cn/privacy/

第15条(申请者与用户信息的利用与活用)

本公司将遵守“利用与活用客户信息时的隐私保护措施”,将信息加工为无法辨识个人的安全形态,进行恰当处理。
“利用与活用客户信息时的隐私保护措施”请参见“这里”。此外,客户信息的利用与活用的 设置在“这里”。

第16条(面向用户的信息发布等)

用户利用本服务时,本公司可在网页浏览器的画面上(包括登录本服务过程中的画面)显示由本公司、设施管理者(指无线基站设备(为提供本服务而设置的交换设备,包含连接该交换设备的其他设备)设置场所的管理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活动信息等(指观光、特别活动、店铺信息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对用户有益的信息)。

2. 用户利用本服务时,为在网页浏览器的画面上显示活动信息等,本公司可在最低必要范围内对用户的通讯内容作出变更(变更内容仅限为显示活动信息等而添加的必要信息,不包含加密通讯内容(与以https://开始的网址之间的通讯内容等)的变更)。

3. 用户终止利用本服务时,可停止基于第1款的显示内容或基于前款的通讯内容的变更。

第17条(本服务使用合同的终止)

1. 在用户已终止连接本服务相关无线基站设备的情况下,如在该无线基站设备所设定的时间内未再进行连接,本公司将在不进行任何声明的前提下自动将本服务使用合同视为已终止。然而,
当根据本公司提供的Wi-Fi配置文件(连接所需的设置)使用本服务时,如果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将有可能终止本服务使用合同。
2. 本服务使用合同终止后,用户需再次进行本规约第2条的申请方可利用本服务。

第18条(本服务的中止和中断)

本公司可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情况时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
① 对本服务的系统进行定期或紧急维护或施工时,或本公司的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得已的情况时。
② 因战争、暴动、骚乱、劳动纠纷、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等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而无法照常提供本服务时。
③ 政府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进行限制或发布命令时,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等中止或中断提供本服务时。
④ 其他本公司认为在运营本服务时需中断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19条(免责事项)

有关提供本服务导致用户产生损害时,本公司可不受本规约及合同条款或其他规定的约束,除出于故意或出现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本服务使用合同符合消费者合同法(平成12年(2000年)法律第61号)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消费者合同时,前款规定将不产生效力。

3.关于用户使用的通信设备、软件等,本公司不保证其运行状况。

第20条(准据法)

本规约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解释适用日本法。

第21条(协议)

关于本服务,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发生纷争时,双方当事人均应持有诚意地进行协商。

第22条(管辖法院)

用户与本公司之间需就本服务提出诉讼时,将以本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所属地方法院作为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本规约(Wi2 公众无线LAN客户服务使用规约)自2011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则
伴随服务名称的变更,本规约的名称由Wi2公众无线LAN客户服务使用规约变更为Wi2免费Wi-Fi服务使用规约,变更后的本规约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16年10月26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17年7月6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19年4月5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19年7月23日起实施。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将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提供公众无线LAN服务(以下称为“本服务”)及其附带业务、以及其他本公司可通过本服务而经营的业务及其附带业务(包括将来开展的新服务及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用于服务的介绍、提案、以及申请受理
•用于确认申请服务的是本人等
•用于服务及合同日期管理等持续性交易的管理
•用于判断提供服务的妥当性
•接受其他单位等对于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时,用于妥善完成接受委托的该业务
•用于行使与利用者的合同及法律等赋予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用于通过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等提高及开发服务
•用于发送广告信件等、开展服务相关的各种提案及介绍
•用于服务终止后的管理
•用于根据本公司接入点的经度纬度信息进行信息提供
•用于根据用户的年龄、性别等属性信息以及过去的行动记录进行信息提供
"•用于针对信息提供服务事业者,根据本公司接入点的设置信息提供终端连接地区信息。
但是,不提供用于指定个人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
•用于针对信息提供服务事业者,将年龄、性别等属性信息以及过去的行动记录信息等加工成无法指定个人身份的形式并进行提供。不提供用于指定个人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
•其他用于妥善并顺利地履行与其他客户之间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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