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2 300 Wi-Fi热点使用规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规约的适用)
Wire and Wireless Co.,Ltd.(以下称“本公司”)就本公司提供的Wi2 Wi-Fi热点服务(以下称“本服务”),针对本服务的使用者(以下称“用户”)制定如下使用规约(以下称“本规约”)。

第2条(本规约的范围以及变更)
本规约涉及本服务的使用相关事项,适用于本公司以及用户,根据第3条(本服务的申请)以及第4条(本服务使用合约的成立)的规定,用户成功申请本服务后,本公司以及用户即有义务诚实遵守本规约。

2. 若本公司因法令修订、社会情势变化及其他因素而必须变更本规约,则可根据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548条之4(格式条款的变更)的规定,变更本规约。

3. 若本公司因前项规定变更本规约,将订定其生效日,并在生效日前刊登于本公司网站或利用其他方法周知下列事项。
1. 本规约变更的主旨
2. 变更后的本规约内容
3. 生效日

第2章 本服务的申请等

第3条(本服务的申请)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申请者(以下称“申请者”,自下一条的本服务使用合约成立时起变为“用户”)须同意本规约及热点服务合约条款(以下称“合约条款”),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申请本服务。此外,如果申请者是未成年人,请在申请前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第4条(本服务使用合约的成立)
申请者基于上一条规定申请使用本服务时,注册完成即代表本服务使用合约成立。

第5条(使用本服务的条件)
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准备使用本服务所需的通讯设备、软件等。

第6条(本服务使用资格的转让限制)
用户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服务使用合约的地位或基于本服务使用合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为第三方担保。

第7条(用户取消本服务的使用)
用户如需取消使用本服务,应事先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告知本公司。

第3章 本服务

第8条(所提供的服务)
本公司依据本规约以及合约条款,在本规约以及合约条款规定的限度内向用户提供本服务。此外,使用本服务时,如本公司或第三方另行提出个别规约或者其他规约(以下称“其他规约等”),用户应同意并遵守本规约,合约条款及其他规约等。

2. 本公司有权变更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9条(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
用户同意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时,一切责任归属于各信息的提供者,以及本公司不是该信息提供的当事人。

第10条(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的保证)
关于第三方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信息,本公司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准确性、有用性等不作任何保证。

2. 用户由于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服务或信息,而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章 费用

第11条(费用等)
本服务的费用参照本公司其他合约条款的规定。

2.每月定额使用费于每月底结算,用户应于本公司指定日期之前,将基本费用、每月使用费、特惠包费用及其相应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通过信用卡结算、电子货币结算或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式足额支付给本公司。

3.时间单位合约的使用费以时间为单位计算,用户应于本公司指定日期之前,将时间单位的费用、特惠包费用及其相应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通过信用卡结算、电子货币结算或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式足额支付给本公司。

第5章 用户的义务等

第12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各项行为,如本公司判断用户正在进行下列各项行为,则可能会停止其使用Wi-Fi热点服务的资格。
1.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著作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2.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财产或者隐私的行为。
3. 除前项行为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第三方或者本公司蒙受不利或者损害的行为。
4. 诽谤中伤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行为。
5. 违反或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猥亵、卖淫、暴力、暴虐、虐待等)的行为,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6. 犯罪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或者存在此等可能性的行为。
7. 无论是否在选举期间内,从事选举活动或与的类似的行为。
8. 将本服务本身当作营利目的的行为,如转售、租赁本服务等。
9. 开设传销(老鼠会),或者进行劝诱的行为。
10.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广告、宣传和邀约等信息、欺诈假冒信息或者实际或可能令人反感的电子邮件(骚扰邮件)的行为。
11. 妨碍第三方或者本公司接收邮件的行为,或者委托转发连锁邮件或根据该委托进行转发的行为。
12. 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3. 不正当访问、篡改或删除通过本服务访问的本公司或者第三方的信息的行为。
14. 通过本服务或者与本服务相关联地进行使用或提供计算器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15. 给第三方或本公司带来麻烦或不利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服务的行为、以及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16. 本服务的直接或间接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对本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障碍的行为。
17. 其他违反或可能违反法令的行为。
18.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合适的行为。

第13条(用户的赔偿责任)
因前条(禁止事项)的用户行为导致本公司以及第三方发生损害时,用户将丧失其用户资格,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所有法律责任。

第14条(用户的自我责任)
用户因使用本服务上传或下载信息或文件而蒙受损害或须承担法律责任时,应自行负责进行处理,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不得给本公司带来麻烦。

第15条(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所有构成本服务的程序、软件、服务、手续、商标、商号、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其附带的技术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本公司或相应的提供者。

第16条(著作权)
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服务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或文件用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用户个人私用的复制范围之外。

2. 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或文件,亦不得公开以上信息或文件。

3. 因违反前二项规定而发生纠纷时,用户须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解决该纠纷,同时应确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损害。

第6章 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17条(个人信息的使用)
关于申请者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获知的申请者相关个人信息,或者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本公司获知的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将按照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详见附件的规定。
隐私政策

第18条(申请者及用户信息的利用活用)
本公司按照“利用活用顾客信息时的隐私权保护措施”,用无法查出个人身分的安全形式加工后,妥善处理。
“利用活用顾客信息时的隐私权保护措施”请由此确认。此外,顾客信息的利用活用请由此设定。

第19条(本服务的中止与中断)
符合下列各项任一情形时,本公司有权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
1. 进行本服务的系统维护、进行定期或紧急施工时,或者本公司发生系统故障等不得已的时候。
2. 由于战争、暴动、骚乱、劳动争议、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服务不能正常提供时。
3. 由于政府机构的管制、命令,或者其他电子通讯业者中止或者中断本服务的提供时。
4. 其他本公司在本服务的运营中判断需要临时中断时。

2.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惟紧急事态或不得已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第20条(解除)
如果用户违反本规约、合约条款及其他规约等,本公司有权不经预告径行解除本服务使用合约。

第7章 损害赔偿等

第21条(损害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将按照合约条款第26条规定办理。

第22条(非保证事项)
本公司对于用户使用的通讯设备及软件等能否正常运作,不作任何保证。

第23条(准据法)
本规约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解释适用日本法。

第24条(协商解决)
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与本服务有关的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应秉持诚意协商解决。

第25条(管辖法院)
若签约者与本公司之间就本服务相关事宜产生必要诉讼,则以本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管辖地方法院为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本规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自2017年7月6日起施行。

附则
本改订规约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承诺仅将个人信息用于实现以下目的的范围内:提供Wi-Fi热点服务(以下称为“本服务”)及其附带业务,以及其他本公司通过本服务可经营的业务及其附带业务(包括将来提供的新服务及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本服务的介绍、提案,以及受理申请
•本服务申请者乃系本人等的确认
•本服务及合约的日期管理等、持续性交易的管理
•判断提供本服务的适当性
•受其他业者等委托,对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用于妥善执行该委托业务
•基于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约及法律等,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
•发送广告邮件等用以进行与服务相关的各种提案及介绍
•用于营销活动(利用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等改善及开发服务、发布及显示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广告及问卷调查)
•服务终止后的管理
•根据本公司访问接入点的经纬度信息提供信息
•根据用户的年龄、性别等属性信息及其过去的行动记录提供信息
•为信息提供服务业者提供基于本公司访问接入点设置信息的终端连接地区信息。但不提供用以查出个人身分的信息(个人信息)。
•为信息提供服务业者提供经过加工而无法查出个人身分的年龄、性别等属性信息及其过去行动记录的信息。不提供用以查出个人身分的信息(个人信息)。
•其他为妥善并顺利履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目的